杭州刑事律师

-江智明

13588327329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

添加时间:2018年7月25日 来源: 杭州刑事律师   http://www.fzxslaw.cn/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12月11日〔74〕赣法字第31号《关于在拘押期间发了工资的犯人判处徒刑后刑期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收悉。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报告上所提的意见,犯人判处刑期以前拘留期间,不论发给工资与否,应予以折抵刑期,拘留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但此类案件,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又不尽一致,需报请省委批准后执行。
  此复。

联系电话:13588327329

全国服务热线

13588327329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5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 闽ICP备08005907号-51 厦门伍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