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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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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

浅析刑事拘留适用误区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7日 太仓寻衅滋事罪律师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事拘留的对象、条件、程序及羁押期限等,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未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程序及期限等适用刑事拘留措施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拘留权的滥用,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把刑事拘留作为索要赔偿的手段。此种情形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产 损失的案件中尤为突出。为了促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防止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案发后,公安机关往往先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再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这样做无疑给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施加了压力,增加了被害人索要赔偿的筹码。如赵某因交通肇事致使一人重伤,公安交警部门将赵某刑事拘留,赵某的家人交了保 证金及一部分伤者医疗费后,交警部门对其取保候审。又如李某因殴打他人致轻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伤者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费用,李某家人为了使其早 日释放,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给付了伤者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又交了保证金后被取保释放。
  二、不属法定情形将刑事拘留时间延长至30日。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 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实践中,一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 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也不属结伙作案,因其他一些因素的介入,犯罪嫌疑人也被刑拘30日后再提请批准逮捕或作撤案等处理。如戴某妨害公务一案,其被刑事 拘留后,又被批准延长拘留期限至30日,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因公安机关未严格依法执行公务,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三、不符合法定拘留条件,亦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主要表现为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侦 查认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提请批准逮捕,不构成犯罪的就撤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缺 一不可,即一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二是有证据证明被拘留人的行为符合法定七种情形之一。但一些办案人员根本不考虑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适用刑事拘留的七种条件,只要有犯罪嫌疑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忽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法定强制措施的适用,从而造成刑事拘留过多、过滥的状 况。比如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在不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的情况下,被刑事拘留。30日后,张某家属交了两万元罚款,被取保候审。
  针对刑事拘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种种误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改进执法:
  一、公安侦查人员应进一步强化程序与实体并重意识,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努力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转变执法观念,坚决摒弃“反正犯了罪,多拘几天算不了什么”的错误观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责任感,减少执法的随意性。
   二、建立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应建立严格的拘留审批制度,公安机关负责人在批准拘留前,要认真听取案件汇报或书面审查案卷,做到严把拘留 关。二是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把着眼点放在延长拘留期限、撤案、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释放以及转作行政处罚的案件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办案质量不高的 问题。三是建立错拘责任追究制度。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拘留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领导及主办人员给予必要的责任 追究,从而有效遏制刑事拘留权适用上的不当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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