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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是沪上知名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创建于1996年,在全国第一次评选优秀律师事务所之时就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殊荣,仅以此表彰在法律服务领域有杰出成就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2002年-2010年连续四届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在金融、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外商投资的法律服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上海总所以国际化的法律服务定位,聚集了一批曾在国外学习和工作的律师,能糅合和理解不同的不同法系特点和文化背景,熟练运用英语、韩语、日语、法语、西班牙语、德语等多种法律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是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首家分所,是经江苏省.........【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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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知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19年8月26日 太仓寻衅滋事罪律师

 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太仓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

  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对犯罪进行管辖。一方面,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刑事管辖权作了具体划分,赋予了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管辖犯罪的具体权能,这正是从积极的角度实现国家对犯罪进行程序性的管辖。另一方面,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司法机关错误或不适当行使管辖权的行为,使司法机关管辖权的行使符合程序法制原则,保证刑事诉讼程序合理启动、规范运行。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是保障人权的有效手段

  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对保护被害人的意义。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真实的,那么此时被害人的权利比二者更应该受到保护。如果司法机关的错误的管辖权有可能导致二者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被害人应该提出管辖权异议,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被告人抢劫了被害人的巨额财产并导致被害人重伤,在此情况下,应由中级法院进行管辖。假如此时基层法院进行了管辖,则可能使被告人获得比较低的量刑,那么对被害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管辖异议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吗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不同主张和意见。我国的和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立法阙如,这已经实际地产生了一定的弊端,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立法上,虽然专设了;管辖;一章,但只是规定了不同机关的;职能管辖;,上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不同地区的;地域管辖;,以及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变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内容,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管辖时的;异议;制度只字未提。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综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包括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在本辖区之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上诉案件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哪些

  一、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


  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4、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中,第项"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通常为在区一级基层人民法院依地区设置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此类推。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这里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案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恐怖活动案件以外,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事案件。


  上述案件,都是性质比较严重、案情重大或者影响较大、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更加慎重,确保办案质量,因此,刑事诉讼法列举这两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


  本条规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是指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三、中级人民法院职能

  根据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整理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性民事与刑事案件,中级法院负责审理较重大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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